组织架构
河北省乡村振兴协会关于印发《河北省乡村振兴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2024-12-25
冀乡振协〔2024〕3号
河北省乡村振兴协会
关于印发《河北省乡村振兴协会
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各位会员、各会员单位:
《河北省乡村振兴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4年12月6日河北省乡村振兴协会第一届第三次理事会暨常务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
河北省乡村振兴协会
2024年12月15日
河北省乡村振兴协会
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省乡村振兴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程序、职责权限、运行方式,促进自身建设规范化、制度化和专业化,加强对专业委员会的管理,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依据《河北省乡村振兴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乡村振兴协会XXX专业委员会(简称:专业委员会),是指经协会批准设立的二级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更名由协会理事会决定。主要职能是发挥行业、专业优势,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助力乡村振兴。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是协会的组成部分,协会支持专业委员会工作,帮助专业委员会协调解决问题,规范专业委员会依照《章程》履行职责,促进专业委员会健康发展。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河北省乡村振兴协会章程》、本管理办法和协会其他相关规定,接受协会的领导、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行文和开展活动必须使用全称,即“河北省乡村振兴协会XXX专业委员会”,中英文名称要一致。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经协会授权批准,可以以协会名义开展活动。未经批准不得以协会名义开展任何活动。
第二章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
第七条 协会根据发展需要,接受和批准相关会员单位成立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在省乡村振兴协会统一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组成;其成员由发起单位商议组建,自行管理,报省乡村振兴协会审核备案。
第九条 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即:河北省乡村振兴协会XXX专业委员会,名称应当与业务范围相符。
(二)符合专业发展或业务工作的需要,且与协会其他专业委员会业务范围不重叠和类似。
(三)发起单位必须是在河北省注册的法人单位,在业内有较强的公信力、影响力,具有支持专业委员会日常运行、实施项目、开展活动的经济实力和能够组织开展专业研究、交流等活动。
(四)发起单位业务范围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紧密契合,与设立专业委员会主体业务紧密契合。重点依靠协会有效任期内的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单位作为发起单位。
(五)组建专业委员会的联合发起单位不低于2家,应为协会会员单位。
(六)拥有一定数量的在本专业领域内的知名企业、知名人士、学术骨干和基本队伍,有一定的活动经费支持。
(七)专业委员会应合理设置内设机构,健全内部工作规章制度,形成稳定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
第三章 专业委员会设立程序
第十条 设立专业委员会应履行规定程序。
(一)书面申请。发起单位向协会秘书处提交设立专业委员会书面申请,经协会秘书处初审通过,填写《专业委员会申请表》和《专业委员会拟任负责人情况表》,报会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启动筹备工作。
(二)审核批复。专业委员会筹备期不超过三个月,根据筹备情况向协会提出如下审核材料:
1.申请报告。包括名称、办公住所、主要职能、业务范围、活动地域、负责人等。
2.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以及委员的提名名单。
3.专业委员会主要管理制度和工作规划等。
协会秘书处根据设立专业委员会条件评审合格后,报会长办公会审议,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后,正式发文批复同意。
(三)正式成立。专业委员会根据批复,正式提交《专业委员会登记表》报协会备案。专业委员会召开成立大会,协会向专业委员会颁发授权证书,并向负责人颁发聘书。
第四章 专业委员会发起单位职责
第十一条 全面负责所牵办专业委员会的筹建工作,包括组织架构、联络机制的整体规划。
第十二条 负责为专业委员会提供办公场所及办公设备,保证专业委员会高效运行并提供资金、项目支持。
第十三条 组织开展本专业活动,研究本专业的发展趋势和动态,提供相关专业领域的工作建议,为本专业领域改革发展提供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应积极发展会员单位,壮大实力增强活力,确保专业委员会服务助力乡村振兴有作为、有成效。
第十五条 为协会网站和微信公众号提供动态信息资料。
第十六条 对协会事业发展、开展活动等给予支持。
第五章 专业委员会管理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秘书长在主任和副主任委员的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每年12月底以前,向协会秘书处提交当年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 协会对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实行年度考核,鼓励和支持专业委员会积极开展活动,助力乡村振兴。
第二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不得设立下一级分支机构,不得刻制印章,不得开设银行帐户,不另行制定章程。活动经费自筹或依托所在单位支持。
第二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在协会的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其发展的会员将有协会按照章程规定履行程序纳入协会会员,其收取的会费和接受的捐赠由协会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活动,不得与社会经济实体签署经营性协议等合同文件,不得接受社会经济实体挂靠。
第二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不得从事涉外活动。
第二十五条 以协会或专业委员会行文、组织举办大型活动等重要事项须经协会批准。包括:
(一)以协会和专业委员会行文的。
(二)专业委员会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三)组织举办论坛、展览、展出、表彰、达标、会员培训、参观学习等大型活动的。
(四)举办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问题的学术活动的。
(五)举办跨组织、跨地区社会、学术活动的。
第二十六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专业委员会的具体管理事宜。
第六章 专业委员会责任考核
第二十七条 协会与专业委员会签订目标考核责任书,协会秘书处对专业委员会进行监督指导和定期考核,实行动态管理。主要考核内容:
(一)执行协会章程,履行业务范围内的职责情况。
(二)专业委员会各项规章制度建设和运行规范情况。
(三)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任务目标完成情况。
(四)专业委员会在安全管理和风险防控,无重大经济纠纷,无重大财务损失、无重大刑事案件、无群体性事件等情况。
(五)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会议情况。
(六)协会委托、交办专业委员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对无法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建议无故拖延或逾期未整改的,协会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和限期整改。
第七章 违章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调整或撤销该专业委员会。
(一)一年内不开展业务活动,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
(二)设立下一级分支机构的。
(三)私刻公章,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私开银行账户,收取费用的。
(四)未经协会同意,变更名称,负责人的。
(五)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协会监督检查的。
(六)不履行总结报告义务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乡村振兴协会《章程》、规章制度以及本办法情形的。
(八)协会认为对协会、专业委员会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协会认为不适宜继续担任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委员的,协会将视情况决定采取提醒、通报批评、调整、解聘等措施。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协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乡村振兴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