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河北省乡村振兴协会章程

2024-12-25

 

 

 

 

河北省乡村振兴协会文件

 

 

                   冀乡振协〔2023〕1号

 

河北省乡村振兴协会

关于印发河北省乡村振兴协会

章程的通知

 

各位会员、各会员单位:

《河北省乡村振兴协会章程》已经2023年11月28日河北省乡村振兴协会第一届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

 

 

河北省乡村振兴协会

2023年12月6日

 

 

河北省乡村振兴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河北省乡村振兴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Hebei Rural Revitalization Association,简称:HBRR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支持河北省乡村振兴事业的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机构和人士自愿组成的专业性、全省性非营利社会团体,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坚决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广泛协调动员社会力量,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积极参与乡村振兴事业。

本协会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乡村振兴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设在河北省石家庄市。

 

第二章  党组织建设

第六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按照组织程序,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名称是河北省乡村振兴协会党支部。上级党组织是河北省乡村振兴局机关党委。

第七条  本会变更或注销涉及党员变化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党组织应强化思想政治引领,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九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党组织活动阵地建设。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动员和引导会员单位和社会各界力量,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积极参与乡村振兴;

(二)积极争取和利用国家和省级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政策和支持,结合各地区资源优势,努力探索和积极推广乡村振兴工作的新机制、新路子和新模式;

(三)开展产业、人才、医养、科技、文化、信息、能源、生态环保、农产品流通等领域的乡村振兴工作;

(四)组织开展乡村振兴调研和理论研究,为国家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参考;

(五)组织开展乡村振兴公益宣传、活动策划、专项考察、研讨交流等活动;

(六)为会员和社会提供相应法律政策、产业指导、资金技术、信息交流和项目合作等咨询服务;

(七)开展乡村振兴有关业务培训;

(八)接受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动乡村振兴事业发展的社会机构和个人的捐赠;

(九)接受政府和有关组织委托的其他业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支持乡村振兴事业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地方社会团体,经申请,可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单位会员以单位负责人或由其委派的人员作为该单位会员的代表人。如有变更,应由单位新的负责人或其委派的人员接替,并及时书面告知协会秘书处。热心乡村振兴事业,关注乡村振兴的企业家、专家和学者等有关人士,经申请,可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三)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四)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自愿履行会员义务;

(五)在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或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能力;

(六)从事或关心、支持、参与乡村振兴事业。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个人会员入会须经1-2名本协会会员介绍;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本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需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

(一)自愿退会:会员向本协会提交书面通知,可自愿退会;

(二)自动退会: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以及无故不履行会员相关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违法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协会秘书处审查核实后,经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表决决定,视其严重程度,可予以警告、严重警告乃至除名。

会员因以上原因退会后均应交回会员证,会费不予退回。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协会终止;

(六)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全体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全体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体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体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其他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负责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审定重大活动包括项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计划,年度工作报告、计划,年度经费收支决算、预算;

(九)决定名誉、荣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社会上或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体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全体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副会长、秘书长、法定代表人人选,经会长办公会研究报主管单位批准后,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提名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贯彻落实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

(三)负责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机构开展工作;

(四)负责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工作;

(五)负责本协会其他日常工作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会长办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为会长办公会的组成人员,以会长办公会议的形式集体领导,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主持,会长办公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必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审议议题须经会长同意后生效。根据工作需要,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相关事项;

(二)检查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研究修订内部管理制度,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研究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其他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对项目资金的募集、管理和计划,年度工作报告、计划、年度经费收支决算、预算提出建议,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根据发展需要设置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统称机构)是本协会内部开展工作的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机构根据协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工作计划开展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协会开展评比表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和社团财务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河北省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日常管理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事业:

(一)继续履行已经签订的对乡村振兴地区和人员进行资助项目的合同;

(二)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协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3年11月28日河北省乡村振兴协会第一届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