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制度
河北省乡村振兴协会关于印发河北省乡村振兴协会有关规章制度的通知
2024-12-25
河北省乡村振兴协会文件
冀乡振协〔2023〕2号
河北省乡村振兴协会
关于印发河北省乡村振兴协会
有关规章制度的通知
各位会员、各会员单位:
《河北省乡村振兴协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乡村振兴协会会费收支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3年11月28日河北省乡村振兴协会第一届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
河北省乡村振兴协会
2023年12月6日
河北省乡村振兴协会
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财务管理,保障会员权益,根据《河北省乡村振兴协会章程》、《河北省乡村振兴协会会费收支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应当严格按照社团法人的管理规范,按照国家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对协会的经费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协会配备专职(或兼职)会计、出纳人员,建立健全会计制度,并严格岗位责任制。
第四条 协会要按照单立账户、独立核算、自收自支的原则进行财务及会费管理,并接受河北省乡村振兴局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协会应按照《会费收支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收取单位会员团体会费和个人会员的个人会费。
第六条 会费主要用于:
(一)党的建设工作;
(二)工作和业务研讨会;
(三)国内、国际交流;
(四)工作宣传,开设网站、刊物、出版物等;
(五)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
(六)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奖励会员;
(七)培训、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等;
(八)会员福利事业和文体活动;
(九)社会公益事业;
(十)协会办公经费及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
(十一)经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其它必要支出。
第七条 会费实行预决算制度,常务理事会负责审批预算方案和决算报告,秘书处具体负责预算的执行。
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应于每年十二月前上报下年度预算方案,预算方案上报至协会秘书处,由协会秘书处结合会费使用情况,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报告报常务理事会批准执行。
预算一经确定,一般不再调整或者追加。
第八条 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组织的会议、培训、交流等活动,指定协会领导参加或者由省乡村振兴协会统一安排会员参加的,所发生费用由协会会费中按规定列支。
会员个人自行决定参加相关部门、中国乡村发展协会等有关单位组织的会议、培训活动的,自行承担费用。
第九条 会员受协会委托办理协会交办的特定事务,原则上按照100元/人/天发放补贴,从乡村振兴协会经费差旅费项目中列支。
第十条 协会工作人员因公赴常住地以外地市出差的,比照《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差旅费(含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因个人事务发生的费用自行承担,不予报销。
参加会议、培训的,会务组统一收取的会务费据实报销。
第十一条 报销人报销各项费用,其报销凭据应真实、合法、有效,非正式发票、发票涂改、大小写不符以及未盖有财政监制章的收据原则上不予报销。报销审批权限按照《会费收支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报销人报销费用的,应填写费用报销单,写明时间、理由、用途、金额等事项并签名,并附发票、会议通知、会议纪要、合同等相关证明手续。
第十三条 秘书处每年度按实际财务收支情况编制年度决算报告报常务理事会审批。
年度会费收支及财务情况交独立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协会年度预算及决算报告、审计报告报省乡村振兴局备案。
理事会届满时,须向全体会员大会出具财务收支报告。
第十四条 协会银行账户不准出借、出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个人使用。
协会不得对外提供经济担保。
第十五条 除支付给个人的差旅费、通行费以及10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使用现金外,其他经费支出,必须用支票或者办理转账手续。
第十六条 协会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和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两个条件。
第十七条 协会固定资产全部登记造册,专人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购入、转让、清理、报废等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并按固定资产明细账进行核算。
第十八条 协会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严格财经纪律。财务人员有权拒付不合法、不合规的开支。协会经费收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侵占和挪用。
第十九条 协会会计人员应按照会计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定期进行财务自检。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协会全体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乡村振兴协会
会费收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河北省乡村振兴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会费的收支管理,保障会员的权益,根据《河北省乡村振兴协会章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协会建立独立的收支账目,全面准确地反映会费收支状况。
第三条 会费收支及其账目设立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制度。
第四条 本会会员应当按照《河北省乡村振兴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五条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会费统一汇交河北省乡村振兴协会账户。
第六条 会费的标准:
(一)单位会员会费:会长、副会长单位5万元/年;常务理事单位1万元/年;理事单位5000元/年;会员单位2000元/年。
(二)个人会员会费:200元/年。
第七条 会费按年度交纳,交纳时间为每年一季度末,新注册会员在注册时缴纳当年会费。
第八条 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会费的,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暂停会员权利。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交纳会费出现困难的,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予减免。
第九条 会费主要用于:
(一)党的建设工作;
(二)工作和业务研讨会;
(三)国内、国际交流;
(四)工作宣传,开设网站、刊物、出版物等;
(五)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
(六)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奖惩会员;
(七)培训、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等;
(八)会员福利事业和文体活动;
(九)社会公益事业;
(十)协会办公经费及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
(十一)经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其它必要支出。
第十条 会费按照使用项目,合理开支,厉行节约,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会费支出实行预算和决算制度,由常务理事会负责审批预算方案和决算报告,秘书处具体负责预算的执行。凡列入年度财务预算、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开支事项及经费,由秘书处提出使用意见,5千元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5千元以上的由会长审批。
第十二条 加强对预算外支出的管理,限定支出范围及权限,严格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预算外项目支出包括:年度预算未作安排的项目支出;超出年度预算增加的支出;采购(设备、物资、图书、服务等)项目因设计方案、合同变更增加的支出;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支出。
第十四条 预算外项目支出由秘书处提出使用意见,秘书长审核把关,按照程序报批。10万元以下的由会长审批,10万元以上的由会长办公会审批,重大开支由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公开会费收支情况。
第十六条 建立会费审计制度,每年将会费收支情况提交独立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同时报省乡村振兴局主管业务处室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本协会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